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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告“徐阿姨糕团店”因傍靠网红品牌“许阿姨糕团店”,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8万元。
网红青团店遭遇“李鬼”
原告某糕点公司经营的“许阿姨糕团店”自2014年开始在南京经营,因其独特的蛋黄肉松青团等美食,迅速成为当地的网红糕点店,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购买。然而,随着知名度的提升,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多家类似的糕团店,其中“徐阿姨糕团店”最为突出。由于“许阿姨”与“徐阿姨”商标读音相近,导致不少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和误认。
法院认定商标近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指出被告使用的“徐阿姨”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而被告则辩称,“许”和“徐”均为常见姓氏,并非原告独占使用,且两者商标的首字并非同一字体,双方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被诉商品标识在首字上存在书写差别,但两者均包含相同的“阿姨”,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且该标识经原告在糕团类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性。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从整体上对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区分。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判决赔偿并停止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内突出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并赔偿原告某糕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保护需加强
此案的审结再次提醒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品牌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为创新创造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